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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邱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045号申请执行人邱荣华。被申请执行人周巧虎。邱荣华与周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周巧虎应归还原告邱荣华借款46000元,于2014年5月31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周巧虎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后,其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予以免除。三、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今后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2元,由被告周巧虎负担,于于2014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周巧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荣华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562元,执行费为613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巧虎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除预查封周巧虎名下龙河花园61-601室的房产外并无其它财产线索。2014年9月10日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周巧虎所在芦荡村调查得知,周巧虎以前是养鱼的,和吴春锋一起开过娱乐会所,因经营不善,后来转掉了,现在人已经不在村里了,家里经济条件也不太好,2006年已经离婚了,拆迁分到三套房子,一套房子现由其女儿和父母居住,另外两套房子已经被周巧虎卖掉了。2015年2月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周巧虎的财产调查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有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将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