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蔡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丁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