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付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282号原告付某。被告姜某,张家口市宣化四方台铁合金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付某负担。审判员 孙芸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