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邓磊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月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