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催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剑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鄞催字第78号申请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剑标。委托代理人:袁鹏。申请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4769226、出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宁波豪曼迪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台州市绿迪机械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广州市永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无锡市安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4年7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文生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