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蒋青春诉被告杨华、杨琼、杨彬、杨明英、杨素发、杨春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49号原告蒋青春,女,6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女,45岁,汉族,住所地绵竹教师新村。委托代理人秦斌,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琼,女,44岁,汉族。被告杨彬,男,40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品健,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英,女,66岁,汉族。被告杨素发,女,64岁,汉族。被告杨春华,女,60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勤,男,38岁,汉族。原告蒋青春诉被告杨华、杨琼、杨彬、杨明英、杨素发、杨春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继承人杨明福在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北信用社的存款共计30184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的存款共计43075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继承人杨明福在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北信用社的存款共计30184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的存款共计4307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