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行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冯桂珍与兴化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珍,兴化市公安局,江镜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兴行初字第0007号原告冯桂珍。被告兴化市公安局。第三人江镜澄。原告冯桂珍诉被告兴化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元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桂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其庆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