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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行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冯桂珍与兴化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珍,兴化市公安局,江镜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兴行初字第0007号原告冯桂珍。被告兴化市公安局。第三人江镜澄。原告冯桂珍诉被告兴化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元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桂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其庆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