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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郭宝华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华,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郭宝华,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临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亳执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宝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本案财产处置与(2014)亳执字第00093号案件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与(2014)亳执字第00093号案件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孙 健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