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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陈华惠申请执行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211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惠,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惠,女,1980年9月25日生,彝族,住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被执行人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法定代表人程章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华惠申请执行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由被执行人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陈华惠办理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99号1栋1层10号房屋所有权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