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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齐佳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577号罪犯齐佳远,男,汉族,1993年4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宾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佳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入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齐佳远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监区沙发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切实发挥了技术骨干的带头作用。讲究文明礼貌,并能认真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建议对罪犯齐佳远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齐佳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佳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齐佳远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佳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裴雅莉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