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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段振兴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振兴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4号罪犯段振兴。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2)冷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振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湖南省娄底监狱在提出假释建议书后,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段振兴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5)娄底监狱假字第4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