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与被告北京市大洋康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北京市大洋康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3号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8层。负责人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玉堂,男,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单正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大洋康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二区十四号楼一层103房间。法定代表人孙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诉被告北京市大洋康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杨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