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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80号原告:卢某,女,192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