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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林玉钦与杨品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钦,杨品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林玉钦,女,1958年5月1日,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委托代理人官国斌,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杨品春,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玉钦和被执行人杨品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清赔偿款,并书面同意本案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剑辉执行员  林 勇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章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