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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催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东营东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薛卫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东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催字第0163号申请人东营东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薛卫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东营东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4071422、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付款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14年6月18日、到期日期2014年12月18日、出票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对票据权利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