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催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东营东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薛卫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东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催字第0163号申请人东营东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薛卫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东营东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4071422、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付款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14年6月18日、到期日期2014年12月18日、出票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对票据权利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平审 判 员 张兴林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