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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99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王裕江,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华阳大道。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裕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母亲郎少修于2001年11月病逝,父亲唐忠信于2006年8月病逝。现请求判令原告继承父亲名下位于万州区分水镇培文大兴场上(房屋所有权证:天权字第026号)的房屋。被告唐某某辩称,自愿放弃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唐忠信与母亲郎少修婚后生育三子,大儿子唐必富(1990年病逝),二儿子唐某某,三儿子唐某某。郎少修于2001年11月病逝,父亲唐忠信于2006年8月病逝,未留遗嘱。另查明,唐忠信生前修建了位于万州区分水镇培文大兴场上房屋一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天权字第026号)。2014年11月27日,被告唐某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房屋所有权证、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大兴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举示的《说明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唐忠信的儿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唐忠信生前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被告唐某某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培文大兴场上(房屋所有权证号:天权字第026号)的房屋归原告唐某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