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龙强奸罪,李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315号罪犯李龙,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定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龙犯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同案被告人李永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99号��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龙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 发代理审判员 段超代理审判员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向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