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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6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肖怡新等64人与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怡新等,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恢字第68~80-1号申请执行人肖怡新等64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飞。申请执行人肖怡新等64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1339-1394、1411-1417、14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