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尹麒栋,系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园,系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300元,按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永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雄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