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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尹麒栋,系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园,系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300元,按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永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雄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