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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孟亚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815号申请执行人孟亚光。被申请执行人钟伟兴。孟亚光与钟伟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钟伟兴应给付原告孟亚光货款1012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金额10124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钟伟兴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孟亚光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6626元,执行费为1649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钟伟兴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所在的苏州市吴江区八坼社区汤华村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钟伟兴已不在村内居住,因欠债出走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钟伟兴所在村没有分红,村内亦无财产,家中房屋为其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房。2015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钟伟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