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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陈德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352-7。法定代表人翁春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德平,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千山物业有限公司(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权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