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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姚祥,秦美琼,吕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负责人施柏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权。委托代理人陈健。被执行人姚祥。被执行人秦美琼。被执行人吕小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姚祥、秦美琼、吕小燕发出(2015)陆执字第3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祥、秦美琼、吕小燕三日内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3262.34元、支付借款利息712.73元(计至2014年3月20日,2014年3月21日起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负担受理费399元和交纳执行费265元等义务。同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姚祥存款26990.97元。该款已用于偿还借款本金23262.34元、支付借款利息3064.63元(计至2015年2月6日)、退还受理费399元和交纳本案执行费265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表示本案债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并同意终结执行。据此,本案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政审判员 吕德霖审判员 李益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健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