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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诉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与马平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38号申请人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住句容市华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李金龙,系该所主任。被申请人马平。申请人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马平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平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保全金额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平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文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