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晓亮诉张增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亮,张增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民二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亮,1977月5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刚晓,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俐君,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龙,1972年6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晓亮因与被上诉人张增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晓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刚晓、闫俐君,被上诉人张增龙的委托代理人李战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0元退回上诉人刘晓亮。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王争跃审判员  车兴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