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程某某申请撤销对其本人的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程某某,男,住和龙市。申请人程某某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3)和法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宣告程某某失踪,并指定谭某某作为程某某的财产代管人。现程某某本人已重新出现,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并要求取消谭某某的代管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宣告程某某失踪的(2013)和法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取消谭某某的财产代管人资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