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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贵长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贵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俞扬,理事长。被执行人陈贵长,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贵长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贵长应向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计214648.03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贵长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陈贵长名下的存款尚不足以支付本案诉讼、执行费用,被执行人陈贵长拥有的周宁县房产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首封,我院轮候查封没有首封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无意见。待发现被执行人陈贵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周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