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木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史建军与袁克荣、杨万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军,袁克荣,杨万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史建军,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袁克荣,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被告:杨万东,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军诉被告袁克荣、杨万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春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占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