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史建军与袁克荣、杨万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军,袁克荣,杨万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史建军,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袁克荣,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被告:杨万东,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军诉被告袁克荣、杨万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春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占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