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云鹏与天顺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鹏,赤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鹏,男,赤峰制药集团职工。被执行人:赤峰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国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赤民再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红山区房屋过户至王云鹏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