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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字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广月申请执行郑太洙土地承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月,郑太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70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月,男。被执行人郑太洙,男。申请执行人张广月与被执行人郑太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密农仲案第41号仲裁裁决书,郑太洙赔偿张广月4650元,于裁决生效后付清,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广月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太洙有可供执行财产。郑太洙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太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广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郑太洙新的财产线索,张广月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