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毛德标与曹金友、��长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德标,曹金友,刘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45号申请人:毛德标,天岛啤酒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曹金友,工人。被执行人:刘长征(系被执行人曹金友妻子),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曹金友、刘长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金友、刘长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金友、刘长征至今拒绝到庭、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曹金友、刘长征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天岛啤酒厂4号住宅楼一单元101室房产过户至申请人毛德标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毛德标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