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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何洁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何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五峰村石码头小集市521号。法定代表人纪小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鹏程,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洁。委托代理人唐国钦,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系被申请人何洁之夫。申请人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何洁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且该案不应适用终局裁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112号仲裁裁决书。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112号仲裁申诉书、应诉通知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1112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仲裁申诉书的落款时间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并不必然一致,申请人亦未向仲裁委就该案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时间过长提出异议,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适用终局裁决,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综上,本案中申请人的主张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俞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