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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三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益阳中心支公司与李道发、益阳市达安运输有限公司、欧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李道发,益阳市达安运输有限公司,欧双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三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XX华。委托代理人李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道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达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委托代理人胡利民,男。原审被告欧双和,男。委托代理人李国雄,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道发、益阳市达安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欧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道发、益阳市达安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贵黎莹审 判 员  龙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