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刑文峰与段希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980号申请执行人刑文峰,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段希良,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邢文峰与被执行人段希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房屋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段希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车辆管理查询系统查明段希良名下所有车牌号为宁A×××××丰田车一辆,我院已依法予以冻结。2014���10月30号,我院依法对段希良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段希良患有高血压,银川市拘留所不予收拘,当日被执行人段希良的配偶唐娟自愿为其提供担保。现被执行人正按协议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邢文峰向我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具备条件后再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董 杨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