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银中浩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中浩工贸有限公司,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白银中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继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凤琴,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锡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中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2014)崆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白银中浩工贸有限公司案件款1530000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银中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于2015年2月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崆民初���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白银中浩工贸有限公司案件款153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仲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