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史胜华与重庆华尚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胜华,重庆华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22号原告:史胜华,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告:重庆华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9号联合厂房B栋401.402.403.404号。法定代表人:赵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胜华起诉被告重庆华尚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胜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胜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胜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胜华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人民陪审员  孔祥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紫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