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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薛爱华,如东县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乙。本院在受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德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於婷婷书 记 员 林 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