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利与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60号原告:陈利。委托代理人:刘婷,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江口218号1028室。法定代表人:马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诉被告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或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利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