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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株洲市双力链条销售有限公司、XX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市双力链条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株石法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株洲市双力链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XX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法,1972年X月XX日出生。系株洲市双力链条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株洲市双力链条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力链条)申请宣告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遂适用普通程序,组成以审判员刘治国为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亮、人民陪审员何志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双力链条的委托代理人陈文法到庭参加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株洲市双力链条销售有限公司所申请的承兑汇票(票号:10500053/21701100;票面金额为20000元;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3日;出票人为株洲洁净煤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是中南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付款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白石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株洲市双力链条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株洲市双力链条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治国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紫薇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