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詹汉发与蔡华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汉发,蔡华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26号原告:詹汉发。被告:蔡华霖。本院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詹汉发与被告蔡华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詹汉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汉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