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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根堂与余姚市时代娱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根堂,余姚市时代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堂,退休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时代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朝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飞锋,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金汇,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根堂为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时代娱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杨根堂在递交上诉状后,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不予准许,并另行通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杨根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根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郑益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