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魏长坤诉牛庆东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7-2号申请执行人魏长坤,农民。被执行人牛庆东,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仲村镇牛家庄。申请执行人魏长坤与被执行人牛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庆东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