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关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代某刚申请执行冯某坤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刚,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冯某坤,高某梅,冯某顺,何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代某刚。委托代理人李洪江、秦吉才,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坡贡镇陇泥村。法定代表人:冯某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某坤。被执行人高某梅。被执行人冯某顺。被执行人何某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市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冯某坤、高某梅、冯某顺、何某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冯某坤、高某梅、冯某顺、何某文在期限内履行向代某刚偿还借款本金15100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为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195元,申请执行费17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有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在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157427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桂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