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402号罪犯杨虎,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年、七年、四年、三年、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杨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桂刑一复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至2026年10月10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5日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志庆、冯圣兵,执行机关代表李希猛、钟少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虎到庭参加诉讼,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和学习,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完成劳动任务,自年2011年5月起至2014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120.3分,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以及出庭证人李某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所认定罪犯杨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宁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