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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付福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福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24号罪犯付福涛,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永法刑初字第00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福涛犯贩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2014)渝西狱减字第1130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付福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福涛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福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福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