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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审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丁世奇伤害罪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抚中审执字第00212号罪犯丁世奇,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沈阳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沈刑(1)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丁世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13日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1)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丁世奇的刑罚部分终审判决罪犯丁世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2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丁世奇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应视为该犯不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撤回罪犯丁世奇的减刑建议书。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芦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