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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冀雅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雅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冀雅公司);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下称宇能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浦商初字第521号 原告:河北冀雅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冀雅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旅星,冀雅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孔德君,冀雅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下称宇能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柳州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沈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冀雅公司与被告宇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雅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旅星;被告宇能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兴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雅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采购液晶屏,至原告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7888.2元,其中已开票金额为217337.2元,该欠款217337.2元有对账单予以证明。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17337.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对账单一份,证明截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7337.2元,且与原告之间没有关于产品质量争议的事实。 被告宇能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被告提出之后,原告口头说要派人过来处理,但是一直没有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业务基本发生在2009年左右,且河北冀雅和上海冀雅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理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账单没有落款时间,不能作为主张债权的依据,被告没有对原告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对合同账款有异议,没有合同、入库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证意见:原、被告对于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截至到2014年3月31日,按原告发货系统被告欠款217888.2元,按原告开票系统被告欠款217337.2元,未开票金额551元。对账单由被告盖章确认并注明:被告对于未开票金额有异议,无合同入库单无法入账,开票系统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对账单载明原、被告之间因商品买卖存有债权、债务关系,故应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实履行供货和付款义务。被告以原告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作为被告不应支付货款的抗辩,本院认为该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账单所载内容表明该对账单形成于2014年3月30日之后,且未约定支付时间,故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其他抗辩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宇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冀雅公司货款21733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61元,减半收取2280.5元,由被告宇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61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