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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严红玉与李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红玉,李正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严红玉,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兰中迅,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正成,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红玉诉被告李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红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红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红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严红玉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徐国才人民陪审员  雷施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 员代  灏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