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同高标与乔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高标,乔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同高标,男,汉族,1985年5月14日出生,大专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北大街北厂小区,干部。被执行人乔璐,女,汉族,1988年12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合阳县西环路梨花苑小区,干部。申请执行人同高标与被执行人乔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同高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璐清偿其下剩的现金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璐清偿申请执行人同高标借款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9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