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管安良与陕西青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安良,陕西青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管安良。被执行人陕西青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5号B1区凤城明珠2幢2单元14层。法定代表人容亚龙,该公司总经理。管安良与陕西青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青山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管安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青山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16180元、利息及诉讼费853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青山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陕西青山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青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管安良,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