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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步录诉被告康仕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步录,康仕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赵步录,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康仕良,男,43岁,现住南关南街19-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步录诉被告康仕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步录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丽丽 百度搜索“”